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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券名称:2009年大连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本期债券通过深交所公开发行的部分简称“09连中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网点公开发行的部分简称“09大连中小债”)。

  发行总额:人民币伍亿壹仟伍佰万元整(RMB515,000,000元)。

  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6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发行人全额赎回权。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年利率为6.53%(该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4.68%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本期债券发行首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InterbankOfferedRate,简称Shibor)1.85%(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鉴于,本期债券担保期限与债券存续期限存在差异,若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期满前发行人能就本期债券剩余期限设立新的担保,且新担保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AA级,在发行人发出后续担保情况公告后,投资者有权在回售登记期内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或行使回售权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若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期满前发行人未能就债券剩余年限设立新的担保,或新担保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级,则发行人将发出赎回公告将本期债券按面额全额赎回,并将于赎回期内兑付债券的本金及利息。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逾期不另计利息。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后续担保情况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以1,000元人民币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后续担保情况公告日: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期满前发行人能就本期债券剩余期限设立新的担保,且新担保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AA级,则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期满前的第30个工作日之前刊登关于延长担保期限的公告。

  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后续担保情况公告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登记手续完成后,即视为投资者已经行使回售权,不可撤销。

  赎回公告日:若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期满前发行人未能就债券剩余年限设立新的担保,或新担保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级,则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期满前的第30个工作日之前刊登赎回公告。

  赎回期:若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期满前未能就债券剩余年限设立新的担保,或新担保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级,则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兑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

  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和承销团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1、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分为通过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协议发行两部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总额为4.15亿元,其中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额为0.1亿元,协议发行部分预设发行额为4.05亿元,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协议发行之间采取双向回拨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根据市场情况对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协议发行的数量进行回拨调整。

  2、承销团公开发行采取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的方式。

  承销团公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总额为1亿元,承销团公开发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之间采取双向回拨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根据市场情况对承销团公开发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数量进行回拨调整。

  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发行范围及对象:

  1、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

  (1)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协议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承销团公开发行: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信用级别: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

  ■

  债券担保: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期债券第一个债券存续年度至第三个债券存续年度内应支付的债券本金及利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偿债基金:从第三个计息年度开始,发行人每三个月共四次提取偿债基金,每次提取金额为本期债券本金金额的25%及第三年应付利息总额的25%,存入偿债专用账户,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和担保机构共同监管,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发行期限:10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至2009年5月12日止,其中网上发行期限为3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至2009年4月30日止。

  重要提示

  发行人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主承销商已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联合发行人:指大连尚艺玻璃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巅峰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民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生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大连第二耐酸泵厂、大连东兴工业机械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

  本期债券:指总额为人民币5.15亿元的2009年大连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元:指人民币元。

  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09年大连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总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09年大连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总募集说明书摘要》。

  承销团:指由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主承销商:指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担保人:指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函:指担保人以书面方式为本期债券出具的债券偿付保函。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网上发行: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交易系统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发行方式。

  深交所协议发行:指通过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面向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协议发行的发行方式。

  承销团公开发行:指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的发行方式。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第一条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09]1033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联合发行人

  (一)大连尚艺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8号友好大厦1211室

  法定代表人:纪庆锴

  联系人:刘智国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8号友好大厦1211室

  联系电话:0411-82520529

  传真:0411-82520501

  邮政编码:116001

  (二)大连巅峰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香周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徐德贵

  联系人:于桂芝

  联系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香周路107号

  联系电话:0411-81696188

  传真:0411-86602607

  邮政编码:116011

  (三)大连民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昌平街67号

  法定代表人:薛殿斌

  联系人:刘芳芳

  联系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56号民勇大厦27楼

  联系电话:0411-84522666

  传真:0411-84625555

  邮政编码:116021

  (四)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普兰店市瓦窝镇王家村

  法定代表人:周喜玉

  联系人:侯元奎

  联系地址:辽宁省普兰店市瓦窝镇王家村

  联系电话:0411-83360093

  传真:0411-83360127

  邮政编码:116202

  (五)大连生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丹东街53号1单元16层C号

  法定代表人:赵毅

  联系人:王加民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丹东街53-1号良运紫阁16层

  联系电话:0411-82589739

  传真:0411-82589349

  邮政编码:116001

  (六)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区鞍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于传奇

  联系人:孙健、杨志坚

  联系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姚家街272号

  联系电话:0411-86422999-8899/8366

  传真:0411-86422600

  邮政编码:116037

  (七)大连第二耐酸泵厂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洼街86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勤

  联系人:刘放、杨文洲

  联系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西洼街86号

  联系电话:0411-86424503

  传真:0411-86429602

  邮政编码:116031

  (八)大连东兴工业机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治礼

  联系人:刘艳

  联系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金龙工业区营日路12号

  联系电话:0411-86705242

  传真:0411-86704381

  邮政编码:116036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黄凌、谢常刚、方大奇、杨莹、杨蓉、张全、李灏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联系电话:010-85130658、85130663、85130791

  传真:010-65185233

  邮政编码:100010

  (二)副主承销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法定代表人:于宏民

  联系人:朱玲玲、孙彩

  联系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1号保嘉大厦

  联系电话:0411-39673390

  传真:0411-39673317

  邮政编码:116001

  (三)分销商

  1、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王大庆

  联系人:武助慧、吴学海、莫婷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

  联系电话:010-88321815

  传真:010-88321685

  邮政编码:100044

  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梁莉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8层

  联系电话:010-88656209

  传真:010-88656322

  邮政编码:100045

  3、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联系人:邢欣、吉爱玲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室

  联系电话:010-85252652

  传真:010-85252644

  邮政编码:100020

  三、担保人: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1号

  法定代表人:邢良忠

  联系人:张国峰、朱宏波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1号

  联系电话:0411-82622055、82626778

  传真:0411-82626021

  邮政编码:116004

  四、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张惠凤、李杨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联系电话:010-88087971

  传真:010-88086356

  邮政编码:100032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联系人:刘利萍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电话:0755-25946007

  传真:0755-82083164

  邮政编码:518010

  五、网上发行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法定代表人:宋丽萍

  联系人:丁晓东

  电话:0755-25918532

  传真:0755-82083164

  邮政编码:518010

  六、审计机构:

  (一)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7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全洲

  联系人:杨波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18号北环中心2201室

  联系电话:010-82250666

  传真:010-82250697

  邮政编码:100029

  (二)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路乙19号208-210室

  法定代表人:陈永宏

  联系人:徐继凯、吕春辉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路乙19号华通大厦B座208室

  联系电话:010-88018766

  传真:010-88018737

  邮政编码:100044

  七、信用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中环世贸中心D座7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波

  联系人:刘强、张晓斌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中环世贸中心D座7层

  联系电话:010-85679696-8811

  传真:010-85679228

  邮政编码:100022

  八、发行人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12层

  负责人:彭雪峰

  联系人:郭庆、熊舟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12-15层

  联系电话:010-58137799

  传真:010-58137766

  邮政编码:100007

  第三条发行概要

  一、联合发行人

  2009年大连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人一览表

  ■

  二、债券名称:2009年大连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本期债券通过深交所公开发行的部分简称“09连中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网点公开发行的部分简称“09大连中小债”)。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5.15亿元。

  四、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6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发行人全额赎回权。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年利率为6.53%(该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4.68%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本期债券发行首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InterbankOfferedRate,简称Shibor)1.85%(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鉴于,本期债券担保期限与债券存续期限存在差异,若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期满前发行人能就本期债券剩余期限设立新的担保,且新担保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AA级,在发行人发出后续担保情况公告后,投资者有权在回售登记期内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或行使回售权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若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期满前发行人未能就债券剩余年限设立新的担保,或新担保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级,则发行人将发出赎回公告将本期债券按面额全额赎回,并将于赎回期内兑付债券的本金及利息。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逾期不另计利息。

  五、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六、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后续担保情况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以1,000元人民币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七、后续担保情况公告日: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期满前发行人能就本期债券剩余期限设立新的担保,且新担保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AA级,则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期满前的第30个工作日之前刊登关于延长担保期限的公告。

  八、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后续担保情况公告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登记手续完成后,即视为投资者已经行使回售权,不可撤销。

  九、赎回公告日:若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期满前发行人未能就债券剩余年限设立新的担保,或新担保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级,则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期满前的第30个工作日之前刊登赎回公告。

  十、赎回期:若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期满前未能就债券剩余年限设立新的担保,或新担保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级,则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兑付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

  十一、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投资者认购的通过深交所公开发行的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托管记载,投资者认购的通过承销团公开发行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十二、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和承销团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1、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分为通过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协议发行两部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总额为4.15亿元,其中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额为0.1亿元,协议发行部分预设发行额为4.05亿元,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协议发行之间采取双向回拨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根据市场情况对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协议发行的数量进行回拨调整。

  2、承销团公开发行采取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的方式。

  承销团公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总额为1亿元,承销团公开发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之间采取双向回拨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根据市场情况对承销团公开发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数量进行回拨调整。

  十三、发行范围及对象:

  1、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

  (1)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协议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承销团公开发行: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十四、发行期限:10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至2009年5月12日止,其中深交所网上发行期限为3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至2009年4月30日止。

  十五、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09年4月28日。

  十六、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4月28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七、计息期限:自2009年4月28日至2015年4月27日。

  十八、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十九、付息首日:本期债券的付息首日为2010年至2015年每年的4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或发行人全额赎回,则其回售部分债券或全额赎回债券的付息首日为2010年至2012年每年的4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十、兑付首日:本期债券的兑付首日为2015年4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或发行人全额赎回,则其回售部分债券或全额赎回债券的兑付首日为2012年4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十一、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办理。

  二十二、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十三、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主承销商为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四、债券担保: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期债券第一个债券存续年度至第三个债券存续年度内应支付的债券本金及利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十五、信用级别: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各发行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见下表。

  ■

  二十六、政府支持:大连市政府承诺对本期债券给予以下政策支持: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发行人给予每年2%左右的贴息支持,对募投项目给予项目补助优先支持。

  二十七: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八、税务提示:本期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主承销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进行承销。

  第五条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承销团公开发行部分的认购与托管

  本期债券承销团公开发行部分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http://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索取。

  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期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的认购与托管

  本期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托管。

  认购本期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部分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并须在开户证券营业部存有足额保证金,未按照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认购无效。本期债券深交所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认购代码为101699,证券简称为“09连中小”。

  在发行期内,深圳证券交易所从上午9:15开始接受认购委托,按报盘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成交。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期间,投资者通过其开户的证券营业部报盘认购,以1,000元面值即10张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数量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张;认购价格为每张100元,认购价格高于或低于100元的认购委托,深圳证券交易所均视为非法委托而予以撤单。网上发行首日,每一证券账户认购上限为1万张且不可重复认购,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第二日起每一证券账户单笔认购上限为10万张且允许重复认购。发行完毕后,认购代码转换为上市交易代码111054。具体认购方法请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查阅《关于2009年大连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网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认购本期债券深交所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部分的机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

  三、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六条债券发行网点

  一、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开户的证券营业部认购本期债券深交所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部分。

  本期债券深交所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部分的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二、本期债券承销团公开发行的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第七条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投资者接受本《2009年大连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总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本期债券的担保人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四、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五、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该等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如已上市)或交易流通的审批部门同意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低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担保人同意债务转让,并承诺将按照担保函原定条款或条件履行担保义务,或新债务人取得经主管部门认可的由新担保人出具的与原担保函条件相当的担保函;

  (五)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债券本息兑付方法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付息首日为2010年至2015年每年的4月28日;如果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或发行人全额赎回,则其回售部分债券或全额赎回债券的付息首日为2010年至2012年每年的4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本期债券的年度付息款项自当年度的付息首日起不另计利息。

  (二)未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收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投资人行使回售选择权或发行人全额赎回部分的本期债券兑付首日为2012年4月28日,存续部分的兑付首日为2015年4月2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本金自兑付首日起不另计利息。

  (二)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由债券托管人办理;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发行人行使全额赎回权和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约定

  (一)鉴于,本期债券担保期限与债券存续期限存在差异,若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期满前发行人能就本期债券剩余期限设立新的担保,且新担保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AA级,在发行人发出后续担保情况公告后,投资者有权在回售登记期内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或行使回售权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若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期满前发行人未能就债券剩余年限设立新的担保,或新担保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级,则发行人将发出赎回公告将本期债券按面额全额赎回,并将于赎回期内兑付债券的本金及利息。

  (二)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期满前的第30个工作日之前在主管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后续担保情况公告。

  (三)投资者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有权按回售实施办法所公告的内容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四)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后续担保情况公告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

  (五)投资者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或办理回售登记手续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投资者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完成后,即视为投资者已经行使回售权,不得撤销。

  (六)投资者回售本期的债券,回售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七)发行人依照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进行兑付。

  第九条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大连尚艺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58号友好大厦1211室

  法定代表人:纪庆锴

  注册资金:2,000万元

  经营范围:高档手工玻璃制品的设计、生产、销售。

  大连尚艺玻璃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2007年12月15日由大连恒之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高档手工玻璃制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公司目前已发展成为高档手工玻璃制品产业领军企业,年销售额逾2亿元人民币,拥有两座年产值8,000万元人民币的工厂,其产品在欧洲、美洲及亚洲国家享有声誉,并于2007年开始进军中国国内市场。

  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22,547.50万元,总负债9,850.06万元,所有者权益总计12,697.43万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2,477.55万元;2007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1,467.62万元,净利润3,997.86万元(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二、大连巅峰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香周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徐德贵

  注册资金:3,780万元

  经营范围:橡胶制品制造;轮胎翻新;涂料生产;聚氨酯制品生产与安装;化工产品(不含专项审批)、五金交电产品、汽车配件、建筑材料、化工材料(不含危险品)、钢材、轴承批发兼零售;轮胎修补(限分支机构);运动场地配套设备安装;轮胎收购。

  大连巅峰集团有限公司是原化学工业部、煤炭部、交通部、国家体育总局橡胶制品定点生产专业厂家,为我国的矿山、冶金、电力、化工、机械、煤炭、粮食、交通、造船、港口、学校、体育场馆等行业配套生产运输带、橡胶护舷、塑胶跑道、胶圈、传动带等各种橡胶产品,运输带年产销量位居东北第三位,橡胶护舷产销量居全国第三位,东北地区最大的塑胶跑道制造商,全国最早生产橡胶密封圈的厂家之一,全国规模最大橡胶密封圈生产基地之一,被政府列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大连临港工业重点改造项目的企业。

  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23,458.48万元,总负债11,552.05万元,所有者权益总计11,906.43万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11,337.34万元;2007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8,750.12万元,净利润915.81万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56.60万元。

  三、大连民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昌平街67号

  法定代表人:薛殿斌

  注册资金:14,000万元

  经营范围:商业贸易;柜台出租;进出口业务;房地产开发及销售;房屋租赁;展览服务(以下限下属企业经营)餐饮、娱乐;居民服务;手表、家电、计算机维修;图书音像制品出租、零售;牌匾制作;食品、服装、铝合金加工;住宿;烟、酒零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

  大连民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在原大连市沙河口区商管局基础上,于1992年2月组建的,并于2003年9月通过产权改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变更登记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拥有各类网点80余处,总营业面积8万多平方米,涉及到零售、餐饮、服务、食品加工等领域,是一个以商贸业为主体多元化发展的大型集团公司。

  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47,103.02万元,总负债26,615.73万元,所有者权益总计20,467.29万元(不含少数股东权益);2007年度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5,269.19万元,净利润3,539.97万元(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四、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普兰店市瓦窝镇王家村

  法定代表人:周喜玉

  注册资金:22,400万元

  经营范围:开发、生产和销售各类轴承、精密轴承、各种主机专用轴承及其相关配件(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主营生产中大型以上尺寸的通用轴承,为国内生产大型、特大型通用轴承主要生产厂家之一,产品涵盖调心滚子轴承、圆柱滚子轴承等8大类3000多个产品型号,年产能达200万套,重点应用于冶金、矿山、石油、水泥、工程机械等行业的国内外大型机械设备客户。

  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79,221.34万元,总负债43,010.01万元,所有者权益36,211.33万元(不含少数股东权益);2007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48,460.24万元,净利润5,024.61万元(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五、大连生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丹东街53号1单元16层C号

  法定代表人:赵毅

  注册资金:10,000万元

  经营范围:粮食、棉麻产品收购、销售;食用油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许可范围内);粮食、棉麻产品的外协加工;产品投资及管理。

  大连生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我国东北地区的农业开发、农产品加工和贸易,产品主要为大米、有机食品豆和玉米、大豆,是辽宁省农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

  截至2007年12月31日,发行人资产总计74,321.05万元,负债合计50,848.69万元,股东权益合计20,234.10万元(不含少数股东权益);2007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86,033.70万元,净利润3,904.91万元(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六、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区鞍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于传奇

  注册资金:64,278,625.00元

  经营范围:阀门、机械设备及零部件、汽车配件加工及销售;五交化商品、建筑材料、机电产品、通讯器材的销售(以上均不含专项审批)。

  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是在原大连高压阀门厂的基础上于2002年7月改制而成的企业,始建于1956年,是生产高中压钢制阀门的专业企业,拥有进出口自营权。

  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42,447.67万元,总负债26,042.92万元,所有者权益14,234.46万元(不含少数股东权益);2007年全年共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2,248.12万元,净利润3,180.11万元(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七、大连第二耐酸泵厂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洼街86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勤

  注册资金:275.3万元

  经营范围:主营耐酸泵制造。兼营铸造、机械加工、铆焊加工、包装箱加工。

  大连第二耐酸泵厂生产10多个系列几百个规格的化工泵,产品执行ISO、API标准,在国内目前有800多家用户,并出口到东南亚等国。

  截至2007年12月31日,发行人总资产39,154.16万元,总负债19,972.30万元,所有者权益17,609.26万元(不含少数股东权益);2007年全年共计实现营业收入22,877.95万元,净利润2,576.17万元(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八、大连东兴工业机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治礼

  注册资金:500万元

  经营范围:机械铆焊加工;钢材、木材、机电设备(不含汽车)、汽车配件、建筑材料、五交化商品、日用杂品、针纺织品的批发兼零售;货物、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大连东兴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金龙工业区营日路12号。公司占地面积5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48,000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公司在2000年通过了ISO9002:1994质量体系认证,2004年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

  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7,723.94万元,总负债6,990.34万元,所有者权益总计8,992.46万元(不含少数股东权益);2007年度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5,757.49万元,净利润1,127.70万元(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第十条发行人业务情况

  ■

  第十一条发行人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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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发行人的详细财务数据见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上发布的本期债券各发行人分募集说明书和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截至本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中期票据及短期融资券。

  第十三条募集资金用途

  单位:万元

  ■

  ■

  ■

  第十四条担保情况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港集团”)对本期债券第一个债券存续年度至第三个债券存续年度内应支付的债券本金及利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大连港集团是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原大连港务局依法改制,以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资而成立,并经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公司。大连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大连港集团经营业务包括装卸、堆存、代理、港务管理等港口业务,以及医院、物业、旅游、餐饮服务等其他业务,其中港口业务为公司主营业务。

  截至2007年末,大连港集团拥有下属二级单位67家,其中全资子公司15家,控股子公司13家,参股子公司24家。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上市。公司现有员工12,000余人。

  2005年、2006年及2007年,大连港集团分别完成货物吞吐量12,090.6万吨、14,518.82万吨和16,543.96万吨,集装箱吞吐量265.05万标准箱、321.16万标准箱和381.01万标准箱。

  截至2007年末,大连港集团资产总额2,472,897.72万元,负债总额998,891.64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119,754.58万元。2007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68,970.46万元,利润总额96,252.84万元,净利润33,524.26万元。

  二、担保人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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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担保函主要内容

  大连港集团为本期债券向债券持有人出具了担保函。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担保人保证的范围包括发行人在第一个债券存续年度(自债券计息之日起每满一年为一个债券存续年度)至第三个债券存续年度内应支付的债券本金及利息,以及在此期间因发行人违约所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3、保证责任的承担:对因被行使回售选择权或全额赎回权而于2012年4月27日到期的本期债券,如发行人不能全部兑付债券本息,担保人应主动承担担保责任,将兑付资金划入企业债券登记机构或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债券持有人可分别或联合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承销商有义务代理债券持有人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所担保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债券持有人在此期间内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十五条偿债保障措施

  一、设立偿债基金专户,确保本期债券的按时还本付息

  联合发行人决定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设立募集资金及偿债专用帐户,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和担保机构共同监管,确保募集资金按规定使用,并保证还本付息资金及时到帐。

  二、偿债基金计提方案

  从第三个计息年度开始,发行人每三个月共四次提取偿债基金,每次提取金额为本期债券本金金额的25%及第三年应付利息总额的25%,存入偿债专用账户,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和担保机构共同监管,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偿债基金来源及保证措施

  (一)预期发行人未来现金流入稳定增长,可偿还债券本息

  根据目前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预期联合发行人未来现金流收入稳定增长,可偿还本期债券本息。

  (二)发债项目预期收入稳定,可按时偿还本期债券本息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项目预期收入稳定,可以偿还债券本息。

  (三)发行人继续优化资产结构,拓宽筹资渠道,是偿还债券本息的重要保证

  为确保本期债券的按时还本付息,联合发行人将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拓宽筹资渠道、加强投资管理,从而缓解偿债压力。

  (四)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期债券第一个债券存续年度至第三个债券存续年度内应支付的债券本金及利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强大的资金实力将为该部分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保证。

  四、商业银行流动性支持

  在本期债券发行之日起至到期兑付之日期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将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信贷政策、授信管理规定及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下,对发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给予信贷支持。该信贷支持不属于对本债券按期偿付利息和本金担保的范畴。

  五、政府支持

  为降低发债企业融资成本和风险,大连市人民政府以大政函[2008]74号文承诺,对发行企业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对发行企业,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发债期内每年2%左右的贴息支持。

  2、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项目补助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风险与对策

  一、风险

  (一)与债券相关的风险

  1、利率风险

  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本期债券期限可能跨越一个以上的利率波动周期。在市场利率发生波动时,可能影响本期债券的投资收益水平。

  2、兑付风险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可能没有带来预期的回报,从而使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本期债券的按期偿付。

  3、流动性风险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但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上市交易,亦不能保证本期债券上市后一定会有活跃的交易。

  (二)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政策性风险

  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政策与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可能影响发行人的经营活动,从而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2、经营波动风险

  发行人作为中小民营企业,公司未来发展方向、经营决策、组织结构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运营和发展,风险转移能力相对较弱。

  3、集合发债的风险

  发行人为8家中小企业,各家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管理水平不尽相同,如果任何一家企业出现问题,将对债券的还本付息产生一定影响。

  (三)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经济周期风险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资于玻璃加工、机械制造、商业零售、粮食加工等多个行业。多数行业与国民经济增长特别是工业增长存在较强的正相关性,下游行业受宏观调控影响而产生需求变化,进而影响发行人相关项目与企业的经济效益。

  2、行业技术水平风险

  发行人涉及玻璃加工、机械制造、商业零售、粮食加工等多个行业,这些行业的经营受到国家法律、产业政策、物价政策及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不利变化可能会对发行人未来经营及盈利能力造成负面影响。

  二、相应风险的对策:

  (一)与债券相关的风险对策

  1、利率风险的对策

  本期债券的利率水平已充分考虑了对利率风险的补偿,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对利率风险的判断,有选择地做出投资。此外,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上市,提高债券流动性,为投资者提供一个管理风险的手段。

  2、债券偿付风险的对策

  发行人将加强对本期债券筹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成本,保证工期,争取早日投产,创造效益,为本期债券按时足额兑付提供资金保证。

  发行人目前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量充足,其自身现金流可以满足本期债券本息兑付的要求。

  3、流动性风险的对策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以提高本期债券的流动性。

  (二)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对策

  1、政策风险的对策

  发行人对宏观经济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进行跟踪研究并及时调整自身的发展战略,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

  2、经营波动风险的对策

  发行人将根据市场情况,明确公司发展方向;同时,发行人将通过完善自身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全面提高公司的综合实力,进一步加强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3、集合发债风险的对策

  作为大连市第一只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大连市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承诺对本期债券给予以下政策支持: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发行人给予每年2%左右的贴息支持,对募投项目给予项目补助优先支持。

  (三)与行业相关的风险对策

  1、经济周期风险的对策

  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将对上述行业产品产生较稳定的需求,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经济周期变动的不利影响。发行人还将依托其综合实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升产品竞争力,从而抵御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对其经营业绩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实现可持续发展。

  2、行业技术水平风险的对策

  发行人将积极收集经营范围内的各行业及监管政策信息,争取准确地掌握行业的动态,了解和判断监管政策的变化,同时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制定应对策略,以降低行业政策和经营环境变动对公司经营和盈利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十七条信用评级

  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发行人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为:

  ■

  一、评级观点

  大连市是中国沿海开放城市之一,拥有优越的自然条件和特殊的区域优势,目前经济较为发达,在全国大中城市中处于前列。大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发展,不断优化政策、营商和创业环境,大连市中小及民营企业经营环境良好。目前,大连市中小企业数量较多,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发展前景较好。

  本期债券的8家发行人均是大连市中小企业的优秀企业代表,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和发展潜力。

  本期债券由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提升作用很大。综合看,本期债券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很小。

  优势:

  1、本期债券采用“统一组织、集合发行”的方式,并且得到了大连市政府的积极倡导和大力推动。

  2、本期债券的各发行人均是大连市中小企业的优秀企业代表,主体级别在投资级别以上企业家数及发债额度所占比重较高,所涉及细分行业相关度较低,发生大规模违约风险较小。

  3、作为本期债券的担保方,大连港担保实力强,有效提升本期债券本息偿还的安全性。

  关注:

  1、本期债券为8家企业集合发行,各个企业存在业务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其中某一发行人的兑付能力发生变化将影响本期债券整体的兑付能力。

  2、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全部为中小企业,经营状况较易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调整的影响,个体抗风险能力较弱。

  二、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有关要求,联合资信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进行定期跟踪评级和不定期跟踪评级。

  债券发行人应按联合资信跟踪评级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含公司及担保方的相关资料)。债券发行人或者担保方如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债券发行人应及时通知联合资信并提供有关资料。

  联合资信将密切关注债券发行人和担保方的经营管理状况及相关信息,如发现债券发行人或担保方出现重大变化,或发现其存在或出现可能对信用等级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联合资信将落实有关情况并及时评估其对信用等级产生的影响,据以确认或调整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

  如债券发行人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跟踪评级资料及情况,联合资信将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等级,必要时,可公布信用等级暂时失效,直至债券发行人提供相关资料。

  在跟踪评级过程中,如本期债券信用等级发生变化调整时,联合资信将在本公司网站予以公布,同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报送债券发行人、主管部门、交易机构等。

  第十八条法律意见

  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2009年大连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为本期债券发行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股东会/股东大会、总经理办公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按其章程获得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理》及配套法规与相关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均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解散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理》关于发行债券主体资格的要求,具备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期债券的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将会实质性影响发行人财务、经营及资产状况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五、担保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中国企业法人,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作为本期债券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担保人出具的《担保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函》合法有效。

  六、经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信建投具备担任本期债券主承销商的主体资格,本期债券的承销和发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本所律师确认,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在本所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方面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但本所的前述确认不包括对有关会计、审计及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八、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除本所外,参与本期债券发行的其他中介机构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均具备必要的从业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或企业,均具备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本期债券的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对发行本期债券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或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期债券的发行待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其他应说明事项

  一、税务说明:本期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第二十条备查文件

  一、文件清单

  1、国家有关部门对本期债券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

  2、《2009年大连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总募集说明书》

  3、《2009年大连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总募集说明书摘要》

  大连尚艺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巅峰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民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冶金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生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大高阀门有限公司

  大连第二耐酸泵厂

  大连东兴工业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大连市人民政府

  主承销商

  组织协调人

  二OO九年四月

  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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